| 成立 | ||
| 1. | 薪酬委员会(「委员会」)乃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127条于2003年11月13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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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 | ||
| 2 | 委员会由董事局在本公司非常务董事中选任,成员应包括不少于三人,其中过半数须为独立董事。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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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局委任,并须为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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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 | ||
| 4. | 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人事董事 (及其部门内其认为合适的行政人员)向委员会提供支援,并且一般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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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或副秘书担任,负责保存完整的委员会会议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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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次数 | ||
| 6. | 委员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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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 | ||
| 7. | 委员会有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或董事索取为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委员会须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本公司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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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在与其职责有关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向其认为能够提供意见的任何人士(包括专业顾问)征询意见(包括独立专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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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 | ||
| 9. | 委员会须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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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委员会须因应董事局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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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委员会须行使董事局权力,决定个别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薪金、花红、实物利益及其参与任何股份或其他奖励计划及任何公积金或其他退休福利计划的条款),并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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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委员会须检讨及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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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向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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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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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委员会须就非常务董事的薪酬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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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委员会应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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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委员会须按本公司董事局不时作出的要求,向董事局报告委员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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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在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就常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问题,行使董事局不时转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董事局权力、授权及酌情权,以及履行董事局不时转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董事局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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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委员会在行使其权力、授权及酌情权及履行其职责时,须全面遵照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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