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捷星香港在本港营运的牌照申请将违反香港《基本法》第134条,原因是捷星香港并不符合法例规定航空牌照申请人必须以香港作为主要营业地点。该申请已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刊出,而国泰航空确认已就有关申请正式提交反对书。
根据捷星航空及其母公司澳洲航空早前在澳洲作出的公开声明中清楚指出,捷星香港是澳洲捷星航空以特许经营方式于香港营运的航空公司,由澳洲母公司捷星航空及澳洲航空管理及控制,这正表明捷星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为澳洲而非香港。
另外,捷星香港个别股东之香港居民身份及其持股量,或聘用香港居民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都并非《基本法》就主要营业地点定义的先决条件或管理控制权在香港的要求。事实上,不论任何行业,特许经营业务一般都会由本地要员负责营运,但并不表示其业务决策不是由海外总部控制。以捷星香港为例,其管理控制权显然归于在澳洲的总部。
我们具备了充分的法律理据,指出捷星香港并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规定航空牌照申请人必须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点。
批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不单会违反《基本法》, 有关决定更会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把香港努力谈判得来的航权拱手相让予由外航控制的特许经营航空公司手中。
国际航空服务是依据政府间的双边协议形式运作,当中的平等及相对价值互换原则是这些协议的重要元素。通过协议决定的航权则是每个政府之宝贵经济资产,我们必须确保航权能用得其所,为香港整体及经济带来最佳裨益。将香港航权拱手相让予一间由澳洲航空控制的特许经营航空公司,而澳洲航空在澳洲政府与香港的航权磋商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当中的利益冲突显然易见,对香港不利。
事实上,捷星亦曾公开承认捷星香港是一间由外航控制、用特许经营模式在本港营运的航空公司。捷星企图借此在无须给予香港对等利益的情况下夺取本港航权,这做法并不符合香港的最佳利益。
国泰航空重申,我们必须善用香港航权,支持真正扎根香港的航空业界以至本港整体经济之发展。这一点在现时机场容量紧绌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另一方面,允许捷星香港这样营运模式的航空公司获得香港航权将严重削弱香港与外国政府在扩大航权方面的磋商能力;同时会让香港门户大开,招引其他国家或邻近竞争枢纽的航空公司仿效,对港府提出同样的要求。这将损害本港航空业及窒碍其为香港经济继续作出庞大的贡献。
国泰航空不反对竞争。事实上公司每天均与本地以至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在业务上激烈竞争, 当中包括107间于香港服务的本地及外国航空公司,其中17间自称为廉航。另外,国泰航空亦支持所有能为本地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之举措, 包括符合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点在港开业的廉航;然而,有关举措必须符合香港法律及以香港经济的最佳利益为依归。捷星香港的建议模式并未能符合以上两个重要要求。
事实上,这并非只是于香港成立航空公司的简单议题。此事件的核心问题是:“为何香港容许一间外国航空公司破坏《基本法》的法规及精神,让它借助其在香港成立的航空公司来夺取属于香港的宝贵航权,及令香港与澳洲在航权磋商方面引发明显利益冲突?”我们认为此举将削弱香港的经济及整体竞争力,而这亦正是我们对该牌照申请提出反对的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