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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捷星香港之牌照申请并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要求;批准申请会为香港经济及航空枢纽地位带来负面影响

(香港) 港龙航空已就捷星香港申请香港航空牌照提出正式反对书。我们的反对论点基于以下立场:

  1. 捷星香港的申请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134条, 航空牌照申请人必须以香港作为主要营业地点这一规定。捷星香港的管理及控制权显然归于其位于澳洲的捷星航空和澳洲航空公司所拥有,其主要营业地点为澳洲而非香港。

  2. 由于香港国际机场容量紧绌,因此在分配有限的升降时段予航班时,有关当局必须谨慎考虑香港的经济以及整体利益。就可知的捷星业务营运模式,我们并不认为将仅馀的升降时段分配予捷星香港能为香港带来最大的裨益。即使兴建第三条机场跑道的建议获得通过,该跑道最快亦只能于2023年后才可投入服务,未能即时解决机场容量紧绌的问题,这一点尤其关键。

我们并不反对竞争。事实上我们每天均与香港本地以至来自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在业务上剧烈竞争,而成绩亦是有目共睹。然而这并不是竞争与否的问题。有关申请显然会为香港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及公众利益议题,将牌照发给一间由外航控制的航空公司亦将开创一个负面先例,窒碍香港航空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批准捷星香港之牌照申请并不符合香港经济的最佳利益,同时亦与香港《基本法》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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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龙航空网址:www.dragonai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