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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

捷星香港之牌照申請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要求;批准申請會為香港經濟及航空樞紐地位帶來負面影響

捷星香港之牌照申請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要求;批准申請會為香港經濟及航空樞紐地位帶來負面影響

(香港) 港龍航空已就捷星香港申請香港航空牌照提出正式反對書。我們的反對論點基於以下立場:

  1. 捷星香港的申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134條, 航空牌照申請人必須以香港作為主要營業地點這一規定。捷星香港的管理及控制權顯然歸於其位於澳洲的捷星航空和澳洲航空公司所擁有,其主要營業地點為澳洲而非香港。

  2. 由於香港國際機場容量緊絀,因此在分配有限的升降時段予航班時,有關當局必須謹慎考慮香港的經濟以及整體利益。就可知的捷星業務營運模式,我們並不認為將僅餘的升降時段分配予捷星香港能為香港帶來最大的裨益。即使興建第三條機場跑道的建議獲得通過,該跑道最快亦只能於2023年後才可投入服務,未能即時解決機場容量緊絀的問題,這一點尤其關鍵。

我們並不反對競爭。事實上我們每天均與香港本地以至來自世界各地的航空公司在業務上劇烈競爭,而成績亦是有目共睹。然而這並不是競爭與否的問題。有關申請顯然會為香港經濟帶來負面影響,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及公眾利益議題,將牌照發給一間由外航控制的航空公司亦將開創一個負面先例,窒礙香港航空業的健康發展。所以,批准捷星香港之牌照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經濟的最佳利益,同時亦與香港《基本法》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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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龍航空網址:www.dragonai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