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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9日

太古城仲裁

太古城仲裁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地 政 总 署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办 公 大 楼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园 住 宅 计 划 要 求 补 付 地 价 及 利 息 , 有 关 此 申 索 的 仲 裁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布 判 决 , 政 府 于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终 审 法 院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拒 绝 准 许 太 古 地 产 对 该 仲 裁 判 决 中 的 一 项 元 素 就 法 律 观 点 提 出 上 诉 。 按 照 协 定 的 仲 裁 后 程 序 , 另 一 次 仲 裁 聆 讯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进 行 , 以 裁 定 估 值 日 期 用 以 确 定 办 公 大 楼 的 补 地 价 数 额 及 计 算 利 息 的 方 法 。

仲 裁 人 裁 定 , 计 算 补 地 价 的 估 值 日 期 应 为 每 幢 办 公 大 楼 获 发 入 伙 纸 之 日 , 并 裁 定 应 由 估 值 日 期 起 按 香 港 银 行 同 业 拆 入 息 率 的 三 分 之 二 计 算 利 息 。 根 据 协 定 的 程 序 , 太 古 地 产 及 地 政 总 署 现 有 三 个 月 时 间 以 协 议 形 式 决 定 太 古 城 中 心 办 公 大 楼 于 各 有 关 估 值 日 期 的 补 地 价 数 额 。 如 双 方 未 能 对 此 达 成 协 议 , 补 地 价 的 款 额 将 由 一 专 家 小 组 决 定 。

太 古 公 司 集 团 已 将 港 币 四 十 五 亿 元 的 款 额 计 入 该 公 司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算 的 账 目 , 其 中 港 币 二 亿 五 千 万 元 与 海 天 花 园 住 宅 计 划 有 关 , 而 港 币 四 十 二 亿 五 千 万 元 则 与 太 古 城 中 心 办 公 大 楼 有 关 。

有 关 海 天 花 园 的 未 决 事 项 现 已 获 圆 满 解 决 , 而 之 前 已 就 此 住 宅 发 展 项 目 作 足 够 的 拨 备 。

至 于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幢 办 公 大 楼 , 虽 然 现 已 确 定 估 值 日 期 、 息 率 及 补 地 价 利 息 的 计 算 期 , 但 政 府 对 补 地 价 的 申 索 数 额 , 则 仍 未 确 定 。 然 而 , 之 前 计 入 账 目 的 港 币 四 十 二 亿 五 千 万 元 现 被 视 为 足 够 抵 销 太 古 公 司 的 现 金 风 险 有 馀 。 有 关 最 终 的 现 金 付 款 在 重 估 储 备 、 保 留 盈 利 及 本 年 度 损 益 账 三 者 之 间 的 分 配 , 须 待 确 定 补 地 价 数 额 后 始 能 确 定 。

有 关 三 幢 办 公 大 楼 的 资 料

办 公 大 楼入 伙 纸 日 期额 外 楼 面 面 积 ( 平 方 呎 )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532,939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一 九 九 二 年 三 月447,709
太 古 城 中 心 一 座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6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