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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9日
太古城仲裁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地 政 總 署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辦 公 大 樓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園 住 宅 計 劃 要 求 補 付 地 價 及 利 息 , 有 關 此 申 索 的 仲 裁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佈 判 決 , 政 府 於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終 審 法 院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拒 絕 准 許 太 古 地 產 對 該 仲 裁 判 決 中 的 一 項 元 素 就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上 訴 。 按 照 協 定 的 仲 裁 後 程 序 , 另 一 次 仲 裁 聆 訊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進 行 , 以 裁 定 估 值 日 期 用 以 確 定 辦 公 大 樓 的 補 地 價 數 額 及 計 算 利 息 的 方 法 。

仲 裁 人 裁 定 , 計 算 補 地 價 的 估 值 日 期 應 為 每 幢 辦 公 大 樓 獲 發 入 伙 紙 之 日 , 並 裁 定 應 由 估 值 日 期 起 按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入 息 率 的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利 息 。 根 據 協 定 的 程 序 , 太 古 地 產 及 地 政 總 署 現 有 三 個 月 時 間 以 協 議 形 式 決 定 太 古 城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於 各 有 關 估 值 日 期 的 補 地 價 數 額 。 如 雙 方 未 能 對 此 達 成 協 議 , 補 地 價 的 款 額 將 由 一 專 家 小 組 決 定 。

太 古 公 司 集 團 已 將 港 幣 四 十 五 億 元 的 款 額 計 入 該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算 的 賬 目 , 其 中 港 幣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與 海 天 花 園 住 宅 計 劃 有 關 , 而 港 幣 四 十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則 與 太 古 城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有 關 。

有 關 海 天 花 園 的 未 決 事 項 現 已 獲 圓 滿 解 決 , 而 之 前 已 就 此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作 足 夠 的 撥 備 。

至 於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幢 辦 公 大 樓 , 雖 然 現 已 確 定 估 值 日 期 、 息 率 及 補 地 價 利 息 的 計 算 期 , 但 政 府 對 補 地 價 的 申 索 數 額 , 則 仍 未 確 定 。 然 而 , 之 前 計 入 賬 目 的 港 幣 四 十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現 被 視 為 足 夠 抵 銷 太 古 公 司 的 現 金 風 險 有 餘 。 有 關 最 終 的 現 金 付 款 在 重 估 儲 備 、 保 留 盈 利 及 本 年 度 損 益 賬 三 者 之 間 的 分 配 , 須 待 確 定 補 地 價 數 額 後 始 能 確 定 。

有 關 三 幢 辦 公 大 樓 的 資 料

辦 公 大 樓入 伙 紙 日 期額 外 樓 面 面 積 ( 平 方 呎 )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一 九 九 一 年 十 二 月532,939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一 九 九 二 年 三 月447,709
太 古 城 中 心 一 座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62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