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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7日
太古城仲裁判决上诉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太 古 公 司 ) 宣 布 , 终 审 法 院 今 天 拒 绝 太 古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 太 古 地 产 ) 申 请 法 庭 许 可 , 就 太 古 城 仲 裁 判 决 基 于 一 项 法 律 观 点 提 出 上 诉 。 太 古 地 产 乃 太 古 公 司 之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

太 古 公 司 对 此 结 果 深 表 遗 憾 , 但 亦 尊 重 法 院 之 最 终 裁 决 。 太 古 地 产 将 根 据 仲 裁 安 排 下 之 既 定 程 序 , 与 港 府 商 讨 此 项 判 决 所 带 出 之 连 串 问 题 。 该 公 司 将 于 决 议 达 成 后 再 作 公 布 。

有 关 太 古 城 仲 裁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地 政 总 署 要 求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办 公 大 楼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园 住 宅 计 划 补 付 地 价 及 利 息 , 有 关 此 申 索 之 仲 裁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布 判 决 , 政 府 于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政 府 就 有 关 上 述 办 公 大 楼 之 应 得 补 地 价 及 利 息 数 额 , 仍 须 待 双 方 协 定 或 通 过 仲 裁 程 序 裁 定 。 由 于 有 此 不 明 朗 因 素 , 董 事 局 对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团 在 此 事 件 中 之 风 险 之 最 佳 评 估 仍 维 持 于 港 币 四 十 五 亿 元 , 该 金 额 已 计 入 本 集 团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算 之 账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