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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7日
太古城仲裁判決上訴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太 古 公 司 ) 宣 佈 , 終 審 法 院 今 天 拒 絕 太 古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太 古 地 產 ) 申 請 法 庭 許 可 , 就 太 古 城 仲 裁 判 決 基 於 一 項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上 訴 。 太 古 地 產 乃 太 古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

太 古 公 司 對 此 結 果 深 表 遺 憾 , 但 亦 尊 重 法 院 之 最 終 裁 決 。 太 古 地 產 將 根 據 仲 裁 安 排 下 之 既 定 程 序 , 與 港 府 商 討 此 項 判 決 所 帶 出 之 連 串 問 題 。 該 公 司 將 於 決 議 達 成 後 再 作 公 佈 。

有 關 太 古 城 仲 裁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地 政 總 署 要 求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辦 公 大 樓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園 住 宅 計 劃 補 付 地 價 及 利 息 , 有 關 此 申 索 之 仲 裁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佈 判 決 , 政 府 於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政 府 就 有 關 上 述 辦 公 大 樓 之 應 得 補 地 價 及 利 息 數 額 , 仍 須 待 雙 方 協 定 或 通 過 仲 裁 程 序 裁 定 。 由 於 有 此 不 明 朗 因 素 , 董 事 局 對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團 在 此 事 件 中 之 風 險 之 最 佳 評 估 仍 維 持 於 港 幣 四 十 五 億 元 , 該 金 額 已 計 入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算 之 賬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