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集团 标志
版权 © 2024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保留一切版权。
2005年8月9日

太古城仲裁结束

太古城仲裁结束

太 古 地 产 今 日 ( 八 月 九 日 , 星 期 二 ) 宣 布 , 与 地 政 总 署 经 已 协 定 , 以 港 币 二 十 九 亿 元 作 为 有 关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 及 太 古 城 中 心 一 座 办 公 大 楼 的 应 付 补 地 价 金 额 。

地 政 总 署 要 求 补 付 地 价 的 申 索 仲 裁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布 判 决 , 政 府 于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 终 审 法 院 拒 绝 准 许 太 古 地 产 基 于 一 项 法 律 观 点 提 出 上 诉 。 据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进 行 的 另 一 次 仲 裁 聆 讯 , 仲 裁 人 裁 定 用 以 釐 定 办 公 大 楼 补 地 价 数 额 的 估 值 日 期 , 应 为 每 幢 大 楼 获 发 入 伙 纸 之 日 , 而 利 息 应 由 估 值 日 期 起 按 香 港 银 行 同 业 拆 入 息 率 的 三 分 之 二 计 算 。

太 古 地 产 与 地 政 总 署 曾 多 番 进 行 商 讨 , 以 决 定 太 古 城 中 心 办 公 大 楼 于 各 有 关 估 值 日 期 的 补 地 价 数 额 。 有 关 的 商 讨 现 已 结 束 , 双 方 协 定 补 地 价 金 额 为 港 币 二 十 九 亿 元 。 按 香 港 银 行 同 业 拆 入 息 率 三 分 之 二 计 算 , 从 各 有 关 的 估 值 日 期 计 至 本 公 告 所 载 日 期 间 的 利 息 共 为 港 币 六 亿 五 千 八 百 万 元 , 其 中 港 币 五 亿 元 已 计 入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的 损 益 账 , 其 馀 港 币 一 亿 五 千 八 百 万 元 将 计 入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半 年 度 损 益 账 内 , 因 此 有 关 太 古 城 中 心 办 公 大 楼 的 应 付 补 地 价 及 补 地 价 利 息 总 额 为 港 币 三 十 五 亿 五 千 八 百 万 元 。 鉴 于 公 司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将 港 币 二 十 亿 二 千 七 百 万 元 缴 存 政 府 作 为 支 付 补 地 价 的 记 账 , 因 此 现 须 再 从 公 司 内 部 资 源 拨 款 缴 付 补 地 价 及 补 地 价 利 息 馀 额 约 港 币 十 五 亿 三 千 一 百 万 元 。

太 古 地 产 已 于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综 合 账 目 中 ,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办 公 大 楼 作 出 港 币 四 十 二 亿 五 千 万 元 拨 备 , 而 现 时 须 付 的 总 额 则 为 港 币 三 十 五 亿 五 千 八 百 万 元 , 扣 除 此 金 额 后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拨 备 馀 额 港 币 六 亿 九 千 二 百 万 元 , 将 记 入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半 年 度 损 益 账 内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前 , 这 项 金 额 本 应 拨 归 集 团 物 业 估 值 储 备 中 , 但 随 著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开 始 的 年 度 公 司 采 用 新 香 港 会 计 准 则 , 物 业 估 值 的 变 动 将 计 为 本 年 度 集 团 营 业 溢 利 的 一 部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