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古 地 產 今 日 ( 八 月 九 日 , 星 期 二 ) 宣 布 , 與 地 政 總 署 經 已 協 定 , 以 港 幣 二 十 九 億 元 作 為 有 關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太 古 城 中 心 三 座 及 太 古 城 中 心 一 座 辦 公 大 樓 的 應 付 補 地 價 金 額 。
地 政 總 署 要 求 補 付 地 價 的 申 索 仲 裁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佈 判 決 , 政 府 於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 終 審 法 院 拒 絕 准 許 太 古 地 產 基 於 一 項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上 訴 。 據 二 零 零 四 年 二 月 進 行 的 另 一 次 仲 裁 聆 訊 , 仲 裁 人 裁 定 用 以 釐 定 辦 公 大 樓 補 地 價 數 額 的 估 值 日 期 , 應 為 每 幢 大 樓 獲 發 入 伙 紙 之 日 , 而 利 息 應 由 估 值 日 期 起 按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入 息 率 的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
太 古 地 產 與 地 政 總 署 曾 多 番 進 行 商 討 , 以 決 定 太 古 城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於 各 有 關 估 值 日 期 的 補 地 價 數 額 。 有 關 的 商 討 現 已 結 束 , 雙 方 協 定 補 地 價 金 額 為 港 幣 二 十 九 億 元 。 按 香 港 銀 行 同 業 拆 入 息 率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 從 各 有 關 的 估 值 日 期 計 至 本 公 告 所 載 日 期 間 的 利 息 共 為 港 幣 六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 其 中 港 幣 五 億 元 已 計 入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的 損 益 賬 , 其 餘 港 幣 一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將 計 入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半 年 度 損 益 賬 內 , 因 此 有 關 太 古 城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的 應 付 補 地 價 及 補 地 價 利 息 總 額 為 港 幣 三 十 五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 鑒 於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將 港 幣 二 十 億 二 千 七 百 萬 元 繳 存 政 府 作 為 支 付 補 地 價 的 記 賬 , 因 此 現 須 再 從 公 司 內 部 資 源 撥 款 繳 付 補 地 價 及 補 地 價 利 息 餘 額 約 港 幣 十 五 億 三 千 一 百 萬 元 。
太 古 地 產 已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賬 目 中 ,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辦 公 大 樓 作 出 港 幣 四 十 二 億 五 千 萬 元 撥 備 , 而 現 時 須 付 的 總 額 則 為 港 幣 三 十 五 億 五 千 八 百 萬 元 , 扣 除 此 金 額 後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撥 備 餘 額 港 幣 六 億 九 千 二 百 萬 元 , 將 記 入 二 零 零 五 年 上 半 年 度 損 益 賬 內 。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前 , 這 項 金 額 本 應 撥 歸 集 團 物 業 估 值 儲 備 中 , 但 隨 著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年 度 公 司 採 用 新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物 業 估 值 的 變 動 將 計 為 本 年 度 集 團 營 業 溢 利 的 一 部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