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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

太古城仲裁

太古城仲裁
根 據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發 出 的 公 佈 ,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太 古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 太 古 地 產 ) 接 獲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地 政 總 署 有 關 申 索 的 詳 細 資 料 , 要 求 太 古 地 產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辦 公 大 樓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園 住 宅 物 業 補 付 地 價 及 利 息 , 該 等 物 業 分 別 於 一 九 九 一 、 一 九 九 二 、 一 九 九 七 及 一 九 八 六 年 建 成 。 在 分 別 尋 求 三 位 知 名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後 , 太 古 地 產 認 為 毋 須 負 任 何 責 任 , 但 雙 方 同 意 通 過 仲 裁 解 決 此 問 題 。

委 任 仲 裁 人 在 收 到 書 面 陳 詞 後 ,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月 進 行 為 期 三 星 期 的 聆 訊 。 仲 裁 人 現 已 發 表 仲 裁 結 果 。

仲 裁 人 裁 定 太 古 地 產 須 補 付 地 價 及 利 息 。

在 發 表 上 次 公 佈 時 , 預 計 政 府 申 索 的 最 高 金 額 ( 包 括 利 息 ) 約 為 港 幣 四 十 五 億 元 。

仲 裁 人 裁 定 , 海 天 花 園 須 補 付 地 價 港 幣 一 億 五 千 一 百 萬 元 ( 另 加 利 息 , 金 額 有 待 確 定 ) , 此 筆 款 項 將 計 入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零 年 度 的 綜 合 損 益 賬 。

有 關 各 辦 公 大 樓 的 應 付 金 額 , 將 由 仲 裁 雙 方 協 定 , 如 未 能 就 此 問 題 達 成 協 議 , 將 由 獨 立 專 家 評 估 決 定 。 此 等 付 款 將 於 公 司 的 綜 合 物 業 估 值 儲 備 中 沖 銷 , 而 不 會 在 綜 合 損 益 賬 中 沖 銷 。 根 據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九 九 九 年 報 告 書 ,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物 業 估 值 儲 備 共 有 港 幣 三 百 零 七 億 五 千 五 百 萬 元 盈 餘 。

是 項 申 索 的 付 款 金 額 一 經 確 定 , 將 由 公 司 的 營 業 現 金 流 量 及 透 過 信 貸 安 排 撥 款 支 付 。

太 古 地 產 董 事 總 經 理 簡 基 富 稱 : 「 我 們 當 然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 這 是 一 個 極 之 複 雜 的 問 題 , 主 要 的 爭 議 在 於 雙 方 對 有 關 樓 宇 的 批 租 條 件 存 在 不 同 詮 釋 。 該 等 樓 宇 本 身 完 全 遵 守 一 切 有 關 法 例 興 建 。 我 強 調 , 此 事 對 其 他 各 方 , 包 括 有 關 樓 宇 的 業 主 或 租 客 , 絕 對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影 響 。 」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太 古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何 禮 泰 補 充 : 「 儘 管 出 現 這 次 挫 折 , 太 古 公 司 仍 會 全 力 發 展 香 港 的 地 產 業 務 , 此 事 不 會 削 弱 我 們 繼 續 投 資 於 這 個 行 業 的 能 力 或 興 趣 。 說 得 更 明 白 一 點 , 這 事 不 會 影 響 本 公 司 未 來 的 主 要 業 務 方 向 或 發 展 計 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