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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1日
太古城仲裁判決上訴

太 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太 古 地 產 有 限 公 司 今 天 證 實 ,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庭 已 拒 絕 該 公 司 申 請 法 庭 許 可 , 就 政 府 有 關 太 古 城 中 心 商 廈 部 份 補 地 價 之 要 求 , 基 於 法 律 觀 點 提 出 的 上 訴 。

太 古 地 產 對 結 果 表 示 失 望 , 並 將 仔 細 研 究 及 考 慮 再 決 定 進 一 步 之 行 動 。 在 有 關 程 序 得 出 最 後 結 果 前 , 該 公 司 將 維 持 不 會 就 該 事 件 作 評 論 。

有 關 太 古 城 仲 裁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地 政 總 署 要 求 就 太 古 城 中 心 四 座 、 三 座 及 一 座 辦 公 大 樓 及 太 古 城 海 天 花 園 住 宅 計 劃 補 付 地 價 及 利 息 , 有 關 此 申 索 的 仲 裁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宣 佈 判 決 , 政 府 於 是 次 仲 裁 得 直 。 太 古 地 產 已 展 開 上 訴 程 序 , 如 最 終 上 訴 失 敗 , 有 關 上 述 辦 公 大 樓 的 須 付 金 額 仍 須 待 雙 方 協 定 , 如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 則 由 獨 立 專 家 進 行 評 估 。 由 於 有 此 不 明 朗 因 素 , 對 集 團 在 此 事 件 中 的 風 險 的 最 佳 評 估 仍 維 持 於 港 幣 四 十 五 億 元 , 為 謹 慎 起 見 , 該 金 額 已 計 入 太 古 公 司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算 的 賬 目 。

《 完 》